为了确保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处、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具体股、室、处、所负责公开。其他股、室、处、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个股、室、处、所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处、所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发布有关统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股、室、处、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股、室、处、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股、室、处、所应当立即报请局机关办公室协调解决;政工办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