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在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代表性。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2.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环保局网站及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4.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5.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2.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6.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7.反馈评议情况。社会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办公室要于评议结束后10天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交评议报告,经审核后,在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 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对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