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来源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和《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府〔2019〕15号)的要求, 2020年6月底前需完成我区30家县级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9月底前需完成我区35家新增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为此,我区亟需按要求对65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作,通过聘请专家逐一进行资料复核和现场核实,及时指出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不足,将“一企一策”进行更为有效更具可操作性的修订,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和减排目标任务。
二、项目目标
通过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指出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不足,提出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治的建议或措施,让企业切实落实综合整治措施,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三、项目主要内容
(一)VOCs综合整治情况现场核查
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181号)要求,通过资料查阅与现场核查,了解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交现场核查评分表。
(二)VOCs综合整治措施效果评估
对65家已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监管企业,通过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措施进行评估,了解整治效果,核实VOCs减排量,并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
(三)VOCs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评估
根据重点监管企业现场核实和整治措施效果评估情况,提交我区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的 “一企一策”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重点对我区65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总体情况进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要求收集汇报相关材料
包括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一企一策”实施计划、“一企一策”专家评审意见表、现场核查评分表等。
四、工作进度要求
2020年6月20日前,通过聘请专家等方式完成30家挥发性有机物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效果核实工作;2020年9月20日前,通过聘请专家等方式完成我区35家挥发性有机物新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效果核实工作,并提交我区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现场核查评分表等材料。
五、服务商资格条件
(一)服务商须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二)服务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环境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环境服务类的企业;
(三)服务商应具备完善且固定的技术团队及项目负责人,团队须配备环保类高级职称的人员6名以上(含6名),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环保类高级职称资格3年以上(提供劳动合同和采购公告截止日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为准,提供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服务商应常驻江门或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常驻江门开展工作;
(五)服务商必须具有保证业务需要的交通工具并熟悉江门市基本情况;
(六)中标服务商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不得将本工作转让第三方完成。
六、报价方式
(一)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2万元。供应商应当报出一个确定的金额。
(二)报价为全包价,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费、交通费、人员技术劳务费、餐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三)报价金额不得高于报价上限。
七、项目经费和付款方式
《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复核工作技术服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规定程序拨付至服务单位,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办法,在签订合同后,购买服务方首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0%支付给服务提供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完成我区65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效果核实工作,并提交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现场核查评分表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0%。
八、工作实施
1、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跟进,服务方需要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中标服务商须按时提交审核意见,并保证审核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接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的工作指导要求。
九、报价时间及地址
凡有意参与报价的合格服务商,请于2020年5月18日起至5月22日17:30前,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报价单邮寄至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自编1号楼5楼(联系人:尹小姐 电话:3291719)。
十、争议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