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祥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忠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649060130
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东堤三路23号
因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单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自-------- 年--------月 -------日起,查封(扣押)期为30日,以就地□异地□方式,存放于江门市祥明玻璃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4号珠西创谷自编1号楼5楼,
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3291707。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