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机构职能
单位名称 |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 |
主要职能 | 一、职责调整 将市环境保护局原承担的蓬江区有关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调整由蓬江区承担,调整后,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承担完整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预警工作,负责环境安全管理和环境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风景名胜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权限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调本区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内设机构 | 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统筹管理窗口服务工作。 (二)法规和宣教股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保行政处罚审查工作,制作处罚文书;承担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证明工作。 (三)污染控制和环境规划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综合管理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各项创建活动环保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污染减排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及放射性同 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环境监察分局 监督管理全区水、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信访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环境监察分局下设执法一室、执法二室(副股级)。 1.执法一室: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区水、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企业实施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组 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2.执法二室:承担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承担权限内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等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