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结合《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水、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由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法定办结时间为30日,为做好工作衔接,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自8月1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届时请各企业按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做好项目配套大气、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将自主验收资料提交我局存档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3、《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