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蓬环审〔2020〕449号
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江沙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门市蓬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江沙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江沙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沙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G94珠三角环线高速东北侧江沙工业园,建设规模包括桐乐一路、桐乐二路、桐乐三路、桐乐四路、桐乐五路、桐乐六路、桐新路、堡莲路、金桐八路、金桐十路、莲塘三路、海信大道、莲塘二路、堡棠路、仁和三路共15条道路,实施路线全长约13.39千米,道路路面幅宽15~80米。其中桐乐一路、桐乐二路、桐乐三路、桐乐四路、桐乐五路、桐乐六路、桐新路为升级改造的城市支路,堡莲路为升级改造的城市主干路,金桐八路、金桐十路、莲塘三路为新建的城市支路,海信大道为开展路面修复的城市主干路,莲塘二路、堡棠路为开展路面修复的城市次干路,仁和三路为仅开展绿化工程的城市支路。
二、该项目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提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中的“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按规定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运行期间,严格落实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违反承诺事项,我局将依法作出不限于撤销本批复的处理。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