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台环查扣〔2024〕1号
台山市台铝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04237023J
地址:台山市大江镇江东工业园区13号
法定代表人:梁大维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界内包装车间后方的空地上私自挖有一长8米宽5.5米深1.75米的未硬底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渗坑,空地上散落有部分PVC管、软管,渗坑内有约27厘米深的污水,经我局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进行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呈强碱性。经对该污水来源溯源以及询问你公司有关负责人,你公司将连接阳极氧化车间的酸雾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酸碱喷淋水舀至污水收集罐中,再通过PVC管和软管引至未硬底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渗坑,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