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今年2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台山市广海镇某洗染厂于当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正常进行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正在外排。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委托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洗染厂废水总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洗染厂废水总排放口内积水中色度为400(排污许可限值为30),超标12.33倍;化学需氧量为515mg/L,超出排污许可80mg/L限值要求,超标5.44倍。
△上图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委托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上图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委托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厂外河涌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
二、处罚情况
该企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条进行裁量,台山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4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四、案件启示
各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完善废水处理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后排放。面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从严执法、违法必究,通过曝光违法行为,警醒同类企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