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台山市海水养殖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以下称“台山分局”)联合川岛镇、赤溪镇、都斛镇、广海镇等沿海镇政府开展台山市海水养殖项目环评政策宣讲活动。相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养殖企业代表参加了活动。
主讲人为各镇街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解读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提醒海水养殖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并做好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宣讲过程中,工作人员向镇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代表发放申报指南宣传单张、相关政策的宣传手册,对需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申报流程等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答疑解惑,并进行一对一指导办理。
接下来,台山分局将积极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力做好海水养殖项目生态环境领域服务,促进企业由“被动监管”向“主动治理”转变,做好海水养殖产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多元化健康养殖,切实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类渔业第4项海水养殖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茷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