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2017〕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区会城夜色酒吧: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2600719959
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5号103
经营者:梁伟斌
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4****8017
新会区会城夜色酒吧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会区会城夜色酒吧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
你酒吧在经营过程中边界噪声排放值超标。2017年1月20日,我局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酒吧2号监测点位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值夜间为64.1dB(A)、1号监测点位室内噪声排放值夜间为47.8dB(A),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梁伟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1202007号}等证据为证。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2月24日告知你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酒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2017〕20号)及2017年2月2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吧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会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
抄送:会城街道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