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2016〕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二轻机械厂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2000021364
组织机构代码:71933768-3
企业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东
江门市新会区二轻机械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016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3mg/L,pH为9.7,悬浮物浓度为204mg/L,总铜浓度为0.82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90mg/L,pH 6-9,悬浮物60mg/L,总铜0.5mg/L,分别超标2.03倍、0.7个单位、2.4倍、0.6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2016〕57号)及送达回执和你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52011000078)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中表示,针对监测超标情况,你单位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加强表面处理生产线管理,强化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生产废水达标排放。2、聘请专业公司对污水站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善办法,确保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能够稳定运行。3、投入153万元,对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兴建新污水处理设施,取代原来设施,采取新的污水处理工艺和办法,确保生产废水更加稳定达标排放。目前升级改造工程过半,预计今年十月底前完成,十一月上旬投入使用。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2016〕97号)及2016年9月28日送达回执和你单位2016年9月30日《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会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0月25日
抄送:会城街道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