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2017〕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65244797
组织机构代码:72652447 -9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西29号
负责人:李生
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新粮饲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外排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锅炉标准。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10t/h燃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正在使用,锅炉废气经除尘后排放。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锅炉外排废气超过上述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颗粒物(烟尘)浓度为232.24 mg/m3,超标6.74倍。2016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李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徐惠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52011000023)正副本复印件和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6)第1213101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中表示,已积极响应环保局要求,在2016年5月完成了锅炉除尘器的安装。同年5月13日,第三方江门市微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烟尘浓度为28.9 mg/m3; 8月25日,新会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出烟尘浓度为24.71 mg/m3,均符合排放标准,而12月13日的结果却超标,我司对该结果持怀疑态度。我司正在申报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一切都在正常进行中,若出现超标结果,将会对我司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望贵局充分考虑,理解我司发展需要,尽可能帮助我司的发展,恳请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我司10t/h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重新检测。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进行了现场复核并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放达标。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2017〕6号)、2017年1月19日送达回证和你单位2017年1月21日《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新粮饲料厂锅炉烟尘排放超标陈述申辩》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三十二万元罚款,并于2016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2016〕92号)。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会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0日
抄送:会城街道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