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有关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纳入《江门市符合资金申请要求的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清单》的企业(详见附件2)
2、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企业,改造后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降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需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4、中央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的项目。
二、补助资金标准:
燃气锅炉按5蒸吨及以下每台支持7万,5蒸吨至10蒸吨(含)每台支持12万,10蒸吨至20蒸吨每台支持19万,20蒸吨及以上每台支持28.5万,且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50%。
三、资金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企业进行资金补助申报
符合申请补助的企业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新会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
4、燃气锅炉改造工程合同;
(二)镇(街)环保部门初审
镇(街)环保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上报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三)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资料复核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对街道环保部门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可以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复查有关企业。
(四)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网上公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作出审核决定后,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企业,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会同镇(街)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复核,核实存在异议的事项。
(五)发放补助资金
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获得补助资格的企业应于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前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提交以下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材料(所有申请拨付材料一式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资金拨付申请函(详见附件4);
2、改造工程发票;
3、承诺书
4、其他实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等(项目支出金额大于补助金额)]。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完成后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组织资金验收。资金验收时企业需提供该工程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报告。
附件:1 .2023年江门市新会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低氮改造)
2.企业名单(参考)
3.承诺书
4.关于XX公司申请XX补助资金拨付的函样式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2023年5月24日
(联系人:马小姐,电话:610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