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根据禁燃区管理规定要求,对辖区涉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产生的企业开展“拉清单”“地毯式”突击检查和针对性监测,对企业NOX和SO2产生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及运维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案情回顾】
今年4月,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会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瓷砖生产制造,陶瓷原料干燥工序原设计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用热风干燥炉产生的热气进行干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陶瓷原料干燥工序的热风干燥炉正在燃用水煤浆作为燃料(水煤浆为煤粉和水混合制成,属于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向外环境,而燃天然气燃烧机未有插入热风干燥炉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为33.88 mg/m3,超出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要求,超标0.694倍。经后续调查,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7﹞3号)的通告文件,核实该企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查处情况】
该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1.275万元和6.27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延伸】
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会污染生态环境,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只算“经济账”,不算“生态账”,依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重点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持续对禁燃区和辖区内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进行动态更新,保持对涉NOX和SO2产生企业的监管高压态势,严查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