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排污企业的监管成效,实现新会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
2023年12月,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未识别入河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存在酸碱度及颜色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使用无人机航拍对该区域的入河排放口处进行勘察。经过排水管网线路的排查和对比附近排污企业生产工艺及其排污特征,执法人员将目标锁定在附近一家铝制品加工厂,涉嫌违法排放生产废水。
【案情回顾】
▲执法人员在溯源排查
经调查,该厂主要从事铝制品电氧化加工,已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配备废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细心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存在几点可疑之处,废水治理设施终沉池的水质过于清洁,与电氧化处理后的废水表征不相符;并且该终沉池水位线与前一级处理池溢流口存在不正常的水面差异;同时其污泥压滤机旁边的导流渠有不寻常的积水。
经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取证推论和对企业负责人耐心宣教,企业负责人最终供述:企业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利用废水初沉池通往污泥压滤机的PVC管道三通阀门,连接了一条蓝色塑料软管,绕过后续的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及在线监控设备,将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集水渠,通过雨水总排放口排向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记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企业通过加装蓝色塑料软管偷排废水
【查处情况】
该企业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3.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生产废水的处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继续强化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定期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体检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守绿色生态环境的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