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新会区某针织厂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连续12个月)外排废水中的CODcr(化学需氧量)和总氮存在超总量排放的异常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核查该企业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以及基础数据库系统,并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测试。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连续12个月),外排废水的CODcr和总氮排放总量分别超过250吨和56吨,超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对CODcr和总氮许可年排放量的限值要求。
【查处情况】
该针织厂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4.975万元。
【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案件启示】
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除了要注意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外,更要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能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随着监控设备的升级优化,非现场检查不仅避免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过多干扰,也提升了执法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实现“远程监管、精准执法、高效查处”。下一步,新会分局将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打好“线上+线下”监管“组合拳”,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合法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