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仍有少数排污单位心存侥幸或者缺乏重视,导致因未能按时提交执行报告而被处罚。
【案情回顾】
今年7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排污许可证业务管理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辖区有一批企业还没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为更好指导企业完成执行报告上报工作,业务人员迅速收集信息、编制企业清单,并通过短信、电话、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政府网站等途径,提醒清单上的企业于2024年7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新会分局排污许可证业务管理人员前往该纸品厂进行调查询问
截至7月15日,新会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仍有少数企业未提交执行报告,随即向这些企业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报告提交工作。截至7月25日,新会区某纸品厂仍未提交执行报告。新会分局排污许可证业务管理人员随后前往该纸品厂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的环保业务均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办理,在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提醒下,仍然没有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实情况,最终导致逾期未提交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纸品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8裁量标准,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75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排污单位不要以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可以“万事大吉”,证后管理才是重点。各排污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上报执行报告。同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环保业务时,企业需要进一步核实办理情况,以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处罚。
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的要求,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