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会某建材公司露天堆放沙、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进行教育和指导,并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复查,该企业已及时对物料实施覆盖,并启用围挡水喷淋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完成整改。鉴于该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新会分局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再次出现未有效覆盖易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新会分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又出现同类违法行为,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且未有效覆盖,导致扬尘污染问题再次出现,构成二次违法。新会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该企业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2.3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新会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
【以案说法】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堆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涉事企业首次违法后虽及时整改,但因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导致同类违法行为二次发生,暴露出企业在落实环保责任时仍存在应付式整改、敷衍式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管理,杜绝“应付式整改”的侥幸心理。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重复违法、屡教不改行为实施“零容忍”,通过“教育+处罚”的组合手段,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和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