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冒着黑烟,检测报告却显示合格?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查处一起机动车检测造假案件,识破个别检测机构违规操作的“掩眼法”。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违法线索:某机动车检测机构于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出具的2份合格检测报告中,竟包含明显冒黑烟的柴油车。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机构进行调查,调取现场检测视频与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发现2台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的黑烟排出,但检测报告却显示“合格”。这些虚假报告被用于车辆年审,让不合格车辆“带病”上路。
▲监控画面清晰显示检测车辆排放黑烟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机构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新会分局责令该检测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2.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机动车检测作为尾气治理的“守门员”,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涉事企业为谋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不仅纵容“带病车”上路污染环境,更严重损害检测行业公信力。机动车检测行业需以此为鉴,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设备合规、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范、数据真实可靠,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