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信息
二、主要职责
新会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实施辖区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镇街生态环境工作;承担同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纪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预算、决算、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权限内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负责同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主要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除外),财务与审计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区环委会。
(二)综合股
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统一 规划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协助开展市控监测站点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协助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协调本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权限内的项目(包括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负责权限内的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完成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主要对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除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涉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电磁辐射项目环评审批)。
(三)法规股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倍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实施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主要对接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股
负责辖区内水(含地下水)、大气、噪声、光、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协助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查辖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辖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权限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镇(街)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负责本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主要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涉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除外),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督查科(区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除外),综合科(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五)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
共性职责: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及有关工作机制。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统筹协调辖区内跨镇街、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稽查和考核评价。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业务培训。负责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环境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执法一大队着重负责如下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及有关工作机制。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权限内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业务培训。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审批和固体废物联单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权限内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办理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承办的交办事项。统筹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的档案管理。重点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电磁辐射项目环评审批除外),执法监督一科。
执法二大队着重负责如下工作: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实施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农业面源、民用核与辐射等污染治理工作。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重点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一科,执法监督二科。
执法三大队着重负责如下工作: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辖区内信访维稳方面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农业面源、民用核与辐射等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一科,执法监督二科。
四、直属事业单位设置
(一)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测;承担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立和管理辖区内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参与应急监测工作。
(二)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信息中心
承担区生态环境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推进全区环境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负责全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网络的日常环境信息数据库,并向公众、有关单位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五、办公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门路11号
六、联系方式:
0750-6109011
七、办公时间
逢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周未及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