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2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耀亿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7189409XW
法人代表:雷伟旋
地址:江门市棠下镇丰盛工业区西区A-15-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