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福涂料(江门)有限公司的申请,江门市环保局已组织对该公司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拟通过该公司涂料生产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 项目情况
华福涂料(江门)有限公司始建于2002年,位于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08号,从事涂料的生产,目前生产规模达到年产涂料Xylan油性涂料200吨、水性涂料1400吨。
公司油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为:分散搅拌机5台,高速分散机8台,研磨机3台,砂磨机3台,搅拌罐6个,气动混合器5台,灌装机2台,振动过滤器2台,自动包装机3台;水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为:分散搅拌机2台,高速分散机10台,低速分散机1台,砂磨机4台,球磨机5台,搅拌罐2个,研磨机1台,气动混合器1台,灌装机2台,振动过滤器1台,高压清洗机1台,空气混合器23台;另外,该公司技术部和质量部有烤箱15台,喷柜6台,砂磨机3台等实验设备。实验室有喷柜6台,烤箱7台。
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制定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已报我局备案(Jh[2015]0011号)。项目配套新建了一套24t/d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清洗用水、实验室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外排污水进入江海污水厂深度处理;项目设有三套废气收集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1#管道收集油性车间一层的废气,通过油性车间和水性车间之间的废气管桥梁引至水性车间除尘机房,与水性车间一层的废气混合,经1#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后,引至28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2#管道收集油性车间夹层的废气,通过废气管桥梁引至水性车间除尘机房,与水性车间二层的废气混合,经2#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后,引至28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而实验室喷柜废气和烤箱废气先经滤网过滤,再经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高约30米高排气筒向外排放;并配套建设一套活性炭吹脱燃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消防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通过高约5米排气管向外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溶剂、废滤布、以及无法再生处理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江站(项目)字2015第AA04004号]表明:
(一)废水:该项目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pH、CODCr、BOD5、石油类、LAS、色度、挥发酚等监测因子浓度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废气:该项目车间有机废气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总VOCs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时段的要求,其余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评价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厂界外排污染物中VOCs浓度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的要求;厂界外排污染物中苯、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浓度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的要求;外排无组织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该公司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评价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噪声:该项目的厂界噪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废滤布、报废涂料、以及无法再生处理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处置;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环保执行情况在我局网站上公示7天(10月20日至10月26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将对群众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29000
联系电话:3502048
传 真:3502048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