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五洲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江门市环保局已组织对该公司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拟通过该公司板材(LED导光板、亚克力板、PS板)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情况
江门市五洲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围仔外高沙坦,从事板材(LED导光板、亚克力板、PS板)生产加工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PS粒子和PMMA粒子为原材料,通过挤压式注塑机注塑亚克力板、PS板材1000吨/年,LED导光板5000吨/年。主要生产设备有:挤压式板材生产线3条、CNN裁切机3台,破碎机3台,空压机2台。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江环审[2015]241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的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使用;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工业区下水道。项目委托江门市环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计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引至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处理后通过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混料、上料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排气扇排入外环境,属于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边角料破碎后全部回用生产上,包装废物交由废品收购站分类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江站(项目)字2016第BB07016号]表明:
(一)废气:该项目热分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非甲烷总烃浓度及速率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的要求;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外排污染物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噪声:噪声监测结果表明,监测点位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三)固废:项目产生的边角料破碎后全部回用生产上,包装废物交由废品收购站分类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环保执行情况在我局网站上公示7天(3月1日至3月7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将对群众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29000
联系电话:3502046
传 真:3502046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