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88号
当事人:江门华沣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122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4518463A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南格工业区B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月6日,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900T/D玻璃窑炉外排废气的二氧化硫浓度为1.18×103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排放规定。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106001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