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00号
当事人: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7478W
法定代表人:黄聪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518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市蓬江区碧桂园滨江壹号建筑工地(范罗冈滨江校区西侧),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8日晚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