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13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银鑫塑料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MMR89C
投资人:余波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工业一路8号仓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3月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二)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