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16号
当事人:罗潮安(江门市荷塘镇百艺晶玻璃灯饰厂的经营者)
工商执照注册码:440703600169745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霞村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2月28日,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燃气玻璃窑炉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浓度为991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228002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