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31号
当事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
地址: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3月25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壹号”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