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57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健发皮革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112105027
投资人:赵河发
地址:江门市杜阮镇双楼管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10月25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3.0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和2017年2月2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31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81号)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江环限产字[2017]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限制生产三个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5890元。
2017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再次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462mg/L、氨氮浓度为11.6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Z1025001号、(江)环境监测(2017)第J0413004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2017]第31号)及其送达回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81号)及其送达回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江环限产字 [2017]0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