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70号
当事人:江门市恒亦达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30504210
法人代表:陈利兰
地址: 江门市高新区21号地(东南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与原环评文件不相符,在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扩建了3条蚀刻线,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扩建的3条蚀刻线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