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193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青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6165211J
法定代表人:董英良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围仔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5月9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后标准排污口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417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509001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16.89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