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07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明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3000000106
投资人:黎孔怀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围仔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CODcr浓度为375 mg/L、氨氮浓度为11.9 mg/L,均超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里要求执行的《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703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