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08号
当事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2XH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健威广场建筑工地,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3日晚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相关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