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0号
当事人:江门市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61523773F
法人代表:朱焕弟
地址: 江门市杜阮镇子棉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搅拌池配套的2台酸雾塔没有运行,并且2台酸雾塔内的喷淋水pH值呈酸性,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要求,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举行了听证,但听证会会前会后委托人均无法提供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书,经我局研究,认为此次听证会无效,继续维持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