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1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华海达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347688108
法定代表人:段涌洪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后门山工业区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二车间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水集水池第三级池有一管道联通厂内雨水渠,存在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