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39号
当事人:江门高新华众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742987609W
法人代表:廖霞荣
地址: 江门市科苑路2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经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闲置使用原有的麻石脱硫除尘废气治理设施,并将玻璃窑炉废气全部接入新建的废气治理设施,新建的废气治理设施中除尘脱硫设施旁路挡板已开启,氨水罐溶液泵未开启。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新建的玻璃窑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烟囱废气进行采样分析,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884mg/m3, 超过我局核发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综合上述,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918001号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
2017年10日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