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2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青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6165211J
法定代表人:董英良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围仔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2017年5月9日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超标排放,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7月2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96号)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19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8955万元。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为50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96号)及其送达回执、《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193号)及其送达回执、《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619003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和9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共24日)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405.49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