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3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迅润服装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280331815R
法定代表人:陈应东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围仔工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CODcr浓度为206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于6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1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于8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13号)。
2017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153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于8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1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614001号、(江)环境监测(2017)第J0724006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照片、《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2017]第116号)及其送达回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13号)及其送达回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14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吊销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