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明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3000000106
投资人:黎孔怀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围仔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CODcr浓度为37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126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再次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289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703001号、(江)环境监测(2017)第J0724005号、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拍摄照片、《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2017]第126号)及其送达回证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0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