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247号
当事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9183566X
法人代表:刘伟辉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南格工业区A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4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配套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正在进行升级改造,废气处理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相符,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