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6】107号
当事人: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150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6269209U
法定代表人:景文玲
地址:江门市金瓯路18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98mg/L、氨氮浓度为15.6mg/L、磷酸盐浓度为3.58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5)第J0504002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108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