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6】176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丽新布碎加工场(经营者:林彬)
工商注册号:440704600116678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七西新头围工业小区西二路3号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布碎脱色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