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30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智勇灯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0001341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03960308J
法定代表人:付玉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华昌路8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