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36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江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M66X6Y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开发区42号地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10月13日对江门市江海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与抽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江门市江海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除磷外排废水的总磷浓度为2.92 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的4.8倍。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11号之181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于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