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45号
当事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1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6325U
法定代表人:李锦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河南窖头五星村草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对此,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6]第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016年5月10日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7,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6]第24号)及其送达回执和《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51000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