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65号
当事人:江门市丽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3000004468
法定代表人:袁日开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顺成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的烟尘浓度为40mg/m3超过相关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62400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