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61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永华纺织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000128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9190945Q
投资人:谢兆威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2号1幢首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受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燃煤锅炉的外排废气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的二氧化硫浓度为686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232mg/m3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623006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