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73号
当事人: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150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6269209U
法定代表人:景文玲
地址:江门市金瓯路1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98mg/L、氨氮浓度为15.6mg/L、磷酸盐浓度为3.58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5)第J050400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