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74号
当事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230000048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建设的位于江门市迎宾大道中的上城嘉泰建筑工地于2016年7月17日存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控录像拍摄的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